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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000141號金旻柱(KIM MINJU),謝仁驥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
發文字號:屏院昭家濟112年度婚字第14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金旻柱(KIM MINJU)김민주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
、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婚字第141號離婚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金旻柱(KIM
MINJU)김민주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主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書記官 黃佳惠
書記官 科長/股長 法官
函 稿 代 碼:F065-1 裁判國外公示送達
股 別:濟股
- 發布日期:113-01-10
- 更新日期:113-01-10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