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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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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000177號被告區妙樺之判決正本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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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
發文字號:屏院昭家云112年度婚字第177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區妙樺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
   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婚字第177號離婚等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區妙樺得
    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主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陳○○(男,000年0月00日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T000000000號)、陳○○(男,000年0月
    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T000000000號)權利義務之行
    使或負擔,均由原告單獨任之。
    被告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至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陳
    ○○、陳○○分別成年之前一日止,按月於每月五日前給
    付未成年子女陳○○、陳○○之扶養費各新臺幣(下同)
    6,000元,如遲誤一期不履行者,其後之十二期(含遲誤
    當期)視為亦已到期。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書記官  鄭珮瑩
 

  • 發布日期:113-01-15
  • 更新日期:113-01-15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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