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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000177號被告區妙樺之判決正本1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
發文字號:屏院昭家云112年度婚字第177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區妙樺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
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婚字第177號離婚等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區妙樺得
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主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陳○○(男,000年0月00日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T000000000號)、陳○○(男,000年0月
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T000000000號)權利義務之行
使或負擔,均由原告單獨任之。
被告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至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陳
○○、陳○○分別成年之前一日止,按月於每月五日前給
付未成年子女陳○○、陳○○之扶養費各新臺幣(下同)
6,000元,如遲誤一期不履行者,其後之十二期(含遲誤
當期)視為亦已到期。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書記官 鄭珮瑩
- 發布日期:113-01-15
- 更新日期:113-01-15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