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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96號被告洪薪濠、被告洪虹景之裁定及開庭通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
屏院昭民安字第109訴29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洪薪濠、洪虹景之再開辯論裁定正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9年度訴字第296號拆屋還地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再開辯論裁定正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洪薪濠、被告洪虹景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第一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旨揭被告應按時到場。
民事庭
書記官 房柏均
- 發布日期:113-01-16
- 更新日期:113-01-16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