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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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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05號李尚玥、李昭霆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言詞辯論筆錄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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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昭霆、李尚玥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112年12月26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訴字第305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下午1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民事庭
                      書記官  蔡語珊
 

  • 發布日期:113-01-16
  • 更新日期:113-01-16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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