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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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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金簡字第475號馬啟鈞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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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
發文字號:屏院昭刑良112年度金簡字第475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告訴人馬啟鈞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金簡字第475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告訴人馬啟鈞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徐志宏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書記官  沈君融
 

  • 發布日期:113-01-22
  • 更新日期:113-01-22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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