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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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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210號王祥穎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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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王祥穎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1項、第151條第2項、第150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家親聲字第210號終止收養關係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王祥穎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定主文:聲請人賴松美與相對人王祥穎間之收養關係應予終止。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少年及家事庭

書記官  簡慧瑛
 

  • 發布日期:113-01-22
  • 更新日期:113-01-22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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