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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調字第170號被告吳金昌之現場履勘通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
屏院昭民安字第112調17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吳金昌之現場履勘期日函文通知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調字第170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現場履勘函文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並聯繫確認會合地點。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上午10時30分,在履勘現場行現場履勘程序。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民事庭
書記官 房柏均
- 發布日期:113-01-23
- 更新日期:113-01-23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