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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護字第30號黃佳豪之開庭通知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黃佳豪之調查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家護字第30號聲請通常保護令事件。
二、應送達之調查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行調查程序。
四、相對人應按時到場。
少年及家事庭
書記官 簡慧瑛
- 發布日期:113-01-24
- 更新日期:113-01-24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