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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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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潮小字第35號鄭莉菱之開庭通知書、民事起訴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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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鄭莉菱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潮小字第35號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下午4時45分,在本院潮州簡易庭第一法庭開言詞辯論(屏東縣潮州鎮光春路300號)被告應按時到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粘嫦珠

 

  • 發布日期:113-01-24
  • 更新日期:113-01-24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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