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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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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668號林澐震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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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發文字號:屏院昭刑黃112年度簡字第668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澐震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簡字第668號違反藥事法案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林澐震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翌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林澐震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偽藥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物均沒收。
 
書記官  許珍滋
 
 

  • 發布日期:113-01-25
  • 更新日期:113-01-25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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