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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潮簡字第901號蔡麗玉之通知對於113.01.24日言詞辯論筆錄所載表示意見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蔡麗玉,函文1份:檢送113年1月24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1份,請於10日內具狀表示意見,如未具狀,本院將依法判決。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潮簡字第901號分割共有物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通知函文現於書記官保管中,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粘嫦珠
- 發布日期:113-01-25
- 更新日期:113-01-25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