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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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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潮簡字第901號蔡豐益之通知對於113.01.24日言詞辯論筆錄內容表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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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蔡豐益,函文1份:檢送113年1月24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1份,請於10日內具狀表示意見,如未具狀,本院將依法判決。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潮簡字第901號分割共有物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通知函文現於書記官保管中,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粘嫦珠
 

  • 發布日期:113-01-25
  • 更新日期:113-01-25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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