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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暫家護字第53號李傑葳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
發文字號:屏院昭家親113年度司暫家護字第5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李傑葳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3年度司暫家護字第53號聲請暫時保護令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李傑葳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相對人不得對被害人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相對人不得直接或間接對於被害人為下列聯絡行為:騷擾、通話、通信。
相對人應最少遠離下列場所至少500公尺:被害人住居所
(地址:屏東縣內埔鄉勝光路000之0號0樓0-0)。
書記官 張又文
股 別:親股
- 發布日期:113-01-26
- 更新日期:113-01-26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