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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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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交簡字第1446號LUONG VAN THIN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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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9日
發文字號:屏院昭刑如112年度交簡字第144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LUONG VAN THIN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2年度交簡字第1446號LUONG VAN THIN公共危險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LUONG VAN THIN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書記官  張孝妃







 

  • 發布日期:113-01-26
  • 更新日期:113-01-26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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