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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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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屏簡字第437號被告王仁孚、劉安娜、蔡宗琛、蔡宗榮、蔡佩君、蔡永賜、蔡永哲、劉秀珒、劉淑美、劉淑玲、張大成、張春梅、劉正義、李治緯法定代理人翁心惠、劉耀明之民事撤回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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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屏院昭屏民力字第109屏簡43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王仁孚、劉安娜、蔡宗琛、蔡宗榮、蔡佩君、蔡永賜、蔡永哲、劉秀珒、劉淑美、劉淑玲、張大成、張春梅、劉正義、李治緯法定代理人翁心惠、劉耀明之民事撤回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9年度屏簡字第437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撤回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王仁孚、劉安娜、蔡宗琛、蔡宗榮、蔡佩君、蔡永賜、蔡永哲、劉秀珒、劉淑美、劉淑玲、張大成、張春梅、劉正義、李治緯法定代理人翁心惠、劉耀明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書記官  謝鎮光
 

  • 發布日期:113-01-29
  • 更新日期:113-01-29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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