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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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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屏簡字第658號楓家美食有限公司、林光雄之開庭通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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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屏簡昭民元字第112屏簡65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楓家美食有限公司、被告林光雄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再開辯論裁定正本及民事陳報狀繕本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屏簡字第658號給付票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再開辯論裁定正本及民事陳報狀繕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屏東簡易庭第一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書記官  鄭美雀 
 

  • 發布日期:113-01-30
  • 更新日期:113-01-30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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