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王俊傑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2條、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1項、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潮小字第678號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王俊傑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書記官 李家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