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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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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000050號阮氏紅梅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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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發文字號:屏院昭家濟112年度婚字第50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阮氏紅梅(NGUYEN ‧ THI ‧  HONG  ‧ MO)
   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 1 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5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50 條、第151條
   及第 152 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婚字第50號離婚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
    告阮氏紅梅(NGUYEN ‧ THI ‧  HONG  ‧ MO)得於庭期前
    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家
    事法庭(法院地址:屏東市棒球路9號)開言詞辯論庭)
    ,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黃晴維



 

  • 發布日期:113-01-31
  • 更新日期:113-01-31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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