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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000050號阮氏紅梅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發文字號:屏院昭家濟112年度婚字第50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阮氏紅梅(NGUYEN ‧ THI ‧ HONG ‧ MO)
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 1 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5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50 條、第151條
及第 152 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婚字第50號離婚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
告阮氏紅梅(NGUYEN ‧ THI ‧ HONG ‧ MO)得於庭期前
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家
事法庭(法院地址:屏東市棒球路9號)開言詞辯論庭)
,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黃晴維
- 發布日期:113-01-31
- 更新日期:113-01-31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