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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家他字第14號李宥潔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
發文字號:屏院昭家親112年度司家他字第1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李宥潔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司家他字第14號依職權裁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李宥潔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相對人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書記官 張又文
股 別:親股
- 發布日期:113-02-01
- 更新日期:113-02-01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