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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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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家他字第14號李宥潔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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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屏東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
發文字號:屏院昭家親112年度司家他字第1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李宥潔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司家他字第14號依職權裁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李宥潔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1頁第7行「住花蓮縣○○鄉○○○街○○○號」之記載,應更正為「住高雄市○○區○○○路○○○號○樓」,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1頁第8行「身分證統一編號:S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U000000000號」。


書記官  張又文
股       別:親股
 

  • 發布日期:113-02-01
  • 更新日期:113-02-01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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