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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6號吳彩綿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變更訴之聲明狀
主旨:公示送達附民被告吳彩綿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變更訴之聲明狀1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6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變更訴之聲明狀1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附民被告吳彩綿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附民共同被告吳彩綿因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6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因居住所及所在地不明,應行送達之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變更訴之聲明狀1件,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書記官 送文德
- 發布日期:113-02-01
- 更新日期:113-02-01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