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郭素秋之確定證明書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196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確定證明書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郭素秋得隨時來院領取。 民事庭 書記官 蔡語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