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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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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77586號李莉苓即兆拓商號之112年11月24日扣押命令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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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4日
發文字號:屏院昭民執宇112司執字第7758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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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禁止債務人李莉苓即兆拓商號(身分證統一編號:T221324513號)★僅有身分證字號★在說明一所示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內埔郵局之存款債權(不含依強制執行法第122 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請查照。
說明: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77586號債權人廖敏妤與債務人李莉苓即兆拓商號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存款債權,在新台幣30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6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本件執行費新台幣2,400元及第三人內扣手續費(請註明金額)之範圍內,予以扣押。
      ★「第三人就應收取之手續費(屬執行必要費用)請併予
       扣押,若扣除手續費等不足新台幣1,000元則毋庸扣押
       ,若為足額扣押則請包含手續費一併扣押。」
  二、依強制執行法第115條第1項及第122條第1項規定辦理。
  三、第三人如不承認債務人之存款債權存在,或於數額有爭議或有其他得對抗債務人請求之事由時,應於收受本命令後 10 日內,提出書狀,向本院聲明異議。第三人得依附件書狀填妥後,寄至本院聲明異議或陳報扣押情形。
    ★請儘速將檢附之「第三人陳報扣押存款金額或聲明異議狀
      」填妥,傳真或擲回本院。
  四、第三人如於收受本命令前已另收受其他執行命令,而債務人未受扣押之債權金額不足本命令扣押之金額者,應向本院陳報該執行命令之執行法院(機關)及案號。
  五、第三人於本院核發收取命令或移轉命令、支付轉給命令前,得將債務人之存款債權全額或扣押部分提存於清償地之提存所。第三人已為提存時,應向本院陳明其事由。
  六、本命令之效力,僅及於債務人在受文之第三人帳戶內之當日存款,且不及於其他分行之存款。
★七、旨揭債務人如有查得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統一
    編號相同,而帳戶名稱不符者,亦請依本命令予以扣押,
    並將該資料復如本院。
  八、扣押帳戶如係依強制執行法第122條供債務人轉帳存入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老人農民福利津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榮民就養給付、勞工年金專戶等其他依社會福利法規定所發放之津貼或給付之用者,依法不在扣押範圍,惟仍請一併檢附最近三個月轉帳存領紀錄,俾供本院憑辦。如係依法設立之禁止扣押專戶,則逕向本院陳明該專戶之種類及設立依據。
  九、債權人、債務人若有依法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成立債務協商或開始更生、清算程序之情事或其他依法應停止之事由,請具狀提出相關資料(例如法院認可協商之裁定影本、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之裁定影本、裁定供擔保停止執行並確實提供擔保之證明文件等)速陳報本院並聲請停止執行。
 

  • 發布日期:113-02-05
  • 更新日期:113-02-05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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