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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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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000141號金旻柱(KIM MINJU)之判決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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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發文字號:屏院昭家濟112年度婚字第14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金旻柱(KIM MINJU)김민주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婚字第141號離婚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金旻柱(KIM 
    MINJU)김민주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主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書記官  黃晴維



 

  • 發布日期:113-02-06
  • 更新日期:113-02-06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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