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000011號李雪莉之開庭通知、聲請狀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
發文字號:屏院昭家恒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李雪莉之聲請狀、調查程序期日通知書各
1 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51 條(家事事件法第 97 條準用非訟事件
法 3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49 條第 1 項第 1 款(
第 150 條)、第 151 條及第 152 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1號改定未成年人監護
人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聲請狀、調查程序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
保管,相對人李雪莉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14日下午4時15分,在本院家
事法庭(法院地址:屏東市棒球路9號)開調查程序,相
對人李雪莉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蔡政學
股 別:恒股
- 發布日期:113-02-07
- 更新日期:113-02-07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