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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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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000011號李雪莉之開庭通知、聲請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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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
發文字號:屏院昭家恒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李雪莉之聲請狀、調查程序期日通知書各
       1 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51 條(家事事件法第 97 條準用非訟事件
      法 3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49 條第 1 項第 1 款(
      第 150 條)、第 151 條及第 152 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1號改定未成年人監護
      人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聲請狀、調查程序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
      保管,相對人李雪莉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14日下午4時15分,在本院家
      事法庭(法院地址:屏東市棒球路9號)開調查程序,相
      對人李雪莉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蔡政學
股       別:恒股

  • 發布日期:113-02-07
  • 更新日期:113-02-07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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