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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314號郭家全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
發文字號:屏院昭刑黃112年度單禁沒字第31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郭家全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單禁沒字第314號聲請宣告沒收案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郭家全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檢驗後淨重零點貳肆壹公克)沒收銷燬。
其餘聲請駁回。
書記官 許珍滋
- 發布日期:113-02-07
- 更新日期:113-02-07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