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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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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0516號呂松妹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113年2月7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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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
                    屏院昭民孝字第112訴51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呂松妹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113年2月7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516號返還土地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113年2月7日言詞辯論
      筆錄影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於上班時間
      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下午4時20
      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民事庭
    書記官  鍾思賢



 

  • 發布日期:113-02-07
  • 更新日期:113-02-07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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