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毒聲字第456號吳秉驊之裁定

字型大小: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發文字號:屏院昭刑如112年度毒聲字第45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吳秉驊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2年度毒聲字第456號吳秉驊聲請觀察勒戒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吳秉驊施用第二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貳月。 


書記官  張孝妃












 

  • 發布日期:113-02-15
  • 更新日期:113-02-15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