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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補字第000014號王雅文之裁定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
發文字號:屏院昭家濟113年度家補字第1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王雅文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3年度家補字第14號給付扶養費事件辦
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王雅文得於上
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二十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黃晴維
- 發布日期:113-02-16
- 更新日期:113-02-16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