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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000061號劉愛林之判決正本一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17日
發文字號:屏院昭家云112年度婚字第6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劉愛林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
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婚字第61號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事
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劉愛林得於上
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主文:
確認兩造間之婚姻關係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書記官 鄭珮瑩
- 發布日期:113-02-17
- 更新日期:113-02-17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