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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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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訴更一字第4號黃鑾英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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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中華民國113年2月17日
                    屏院昭民孝字第112訴更一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黃鑾英(即尤有來之繼承人)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更一字第4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民事庭
                  書記官  鍾思賢


書記官        科長/股長        法官 


函 稿 代 碼:E012-02 公示送達公告(辯論期日通知)
股       別:孝股

  • 發布日期:113-03-25
  • 更新日期:113-03-25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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