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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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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000777號鄭朝文之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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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被告鄭朝文之傳票一件,張貼於本院牌示

          處,並經公告於本院及司法院對外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1項、第62條,民

          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52條但書。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易字第777號被告鄭朝文等傷害案件。
二、傳票是傳喚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下午2時45分,

       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應受送達人應按時到場。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李宛蓁
 

  • 發布日期:113-02-19
  • 更新日期:113-02-19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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