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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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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金簡字第000411號阮氏美容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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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
發文字號:屏院昭刑月112年度金簡字第41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告訴人阮氏美容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金簡字第411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告訴人阮氏美容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吳威德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共肆罪,各處如附表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書記官  邱淑婷

  • 發布日期:113-02-22
  • 更新日期:113-02-22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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