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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潮簡字第000901號蔡麗玉之開庭通知書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蔡麗玉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潮簡字第901號分割共有物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潮州簡易庭第一法庭開言詞辯論(屏東縣潮州鎮光春路300號)被告應按時到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粘嫦珠
- 發布日期:113-02-22
- 更新日期:113-02-22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