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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054382號具優先購買權者之優先承買公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
發文字號:屏院昭民執己112司執字第54382號
主旨:公告徵詢有優先購買權者,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不動產相關事項。
依據:土地法第104條、民法第426之2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54382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
與債務人周佳玲間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旨揭不動產業以如附表價格、
條件拍定。
二、依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規定,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點權人或承租人有
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依民法第426之2條第1項規定,租用基地建築
房屋,出租人出賣基地時,承租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
三、特公告該具有優先承買權之人,得於本公告之最後公告日起15日內,檢具
檢具相關釋明文件,具狀向本院聲明願依同一價格、條件優先承買。逾期未
為聲明,即將拍賣標的物交由拍定人買受。
四、自本公告最後公告之日起逾15日期限未聲明優先承買,或聲明優先承買後,
經法院通知限期繳交價金,逾期未繳足者,視為放棄,由原拍定人承買。
五、不動產標示及拍定條件詳如附表。
附表:
屏東縣鹽埔鄉新高段433號、面積14497.8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拍定金額新
臺幣12,885,688元
- 發布日期:113-02-22
- 更新日期:113-02-22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