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000023號蕭文昌之本票裁定

字型大小: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屏院昭非禮字第113司票23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蕭文昌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1項、第2項、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司票字第23號本票裁定事件。
    二、應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蕭文昌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司法院網站及本院粘貼牌示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相對人於民國111年1月17日共同簽發之本票(票據號碼:CH731036)1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20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民事庭
書記官  林祥玉
 

  • 發布日期:113-02-26
  • 更新日期:113-02-26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