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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潮簡字第000158號劉妙卿之開庭通知及起訴狀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劉妙卿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潮簡字第158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潮州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屏東縣潮州鎮光春路300號)被告應按時到場。
附記-第1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家維
- 發布日期:113-02-26
- 更新日期:113-02-26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