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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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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家他字第000005號林蔡霞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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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國內、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
發文字號:屏院昭家親113年度司家他字第5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林蔡霞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3年度司家他字第5號依職權裁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林蔡霞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國內部分經20日發生效力,國外部分經6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受裁定人即再審原告林蔡霞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7,500元,及自本裁定送達受裁定人即再審原告林蔡霞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書記官  張又文
股       別:親股

  • 發布日期:113-03-05
  • 更新日期:113-03-05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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