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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補字第000611號被告張天道,被告黃輝煌之裁定正本一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發文字號:屏院昭家云112年度家補字第61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黃輝煌、被告張天道之補費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及第
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補字第611號分割遺產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黃輝煌、
被告張天道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鄭珮瑩
- 發布日期:113-03-07
- 更新日期:113-03-07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