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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000169號李芬妮(SULIE FENNY)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發文字號:屏院昭家坤112年度家親聲字第169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李芬妮(SULIE FENNY)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
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親聲字第169號改定未成年人監
護人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李芬妮(SULI
E FENNY)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對於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余○○(男,民國九**年十*月二*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T一二六****四一號)權利義務
之行使及負擔,改定由聲請人單獨任之。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書記官 郭松菊
- 發布日期:113-03-07
- 更新日期:113-03-07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