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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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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000134號黃姿樺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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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發文字號:屏院昭家坤112年度家親聲字第13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黃姿樺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
      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親聲字第134號改定未成年人監護
人等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黃姿樺得於上
      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對於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黃○○(女,民國1**年8月1*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T226****35號)、黃○○(男,民國1*
   *年8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T126****71號)權利義
   務之行使或負擔,均改定由聲請人楊○○單獨任之。
   相對人黃○○應自本件裁定確定之日起,分別至兩造所 
   生未成年子女黃○○、黃○○各自成年之日止,按月於        
          每月5 日前給付聲請人關於未成年子女黃○○、黃○○之扶
          養費每人每月各新臺幣壹萬零玖拾陸元。如遲誤1期
          履行者,其後12期視為亦已到期。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書記官  郭松菊





 

  • 發布日期:113-03-07
  • 更新日期:113-03-07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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