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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000051號張珍妮之開庭通知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發文字號:屏院昭家濟113年度家親聲字第5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張珍妮之調查程序期日通知書 1 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97 條準用非訟事件法 31 條、準用民事
訴訟法第 149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150 條、第
151 條及第 152 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3年度家親聲字第51號停止親權等事件辦
理。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調查程序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
管,相對人張珍妮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家事
法庭(法院地址:屏東市棒球路9號)開調查程序相對人
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黃晴維
- 發布日期:113-03-11
- 更新日期:113-03-11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