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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護字第000417號吳雨瑄之裁定正本一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
發文字號:屏院昭家云112年度家護字第417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聲請人吳雨瑄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49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護字第417號聲請通常保護令事件
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吳雨瑄得於上
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書記官 鄭珮瑩
- 發布日期:113-03-12
- 更新日期:113-03-12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