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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000050號阮氏紅梅之判決正本一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
發文字號:屏院昭家濟112年度婚字第50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阮氏紅梅(NGUYEN ‧ THI ‧ HONG ‧ MO)之判
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婚字第50號離婚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阮氏紅梅(NGUYEN ‧
THI ‧ HONG ‧ MO)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主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書記官 黃晴維
- 發布日期:113-03-12
- 更新日期:113-03-12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