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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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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屏簡字第000653號林宜芝、林光雄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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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屏簡昭民力字第112屏簡65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被告林宜芝、林光雄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屏簡字第653號給付票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屏簡第一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書記官  謝鎮光 
 

  • 發布日期:113-03-13
  • 更新日期:113-03-13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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