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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000983號林以恩之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屏院昭非禮字第112司票983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林以恩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1項、第2項、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票字第983號本票裁定事件。
二、應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林以恩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司法院網站及本院粘貼牌示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相對人於民國112年2月3日簽發之本票1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之新臺幣13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民事庭
書記官 林祥玉
- 發布日期:113-03-13
- 更新日期:113-03-13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