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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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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000069號洪權炙之本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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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
                    屏院昭非禮字第113司票69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洪權炙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1項、第2項、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司票字第69號本票裁定事件。
    二、應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洪權炙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司法院網站及本院粘貼牌示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3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得為強制執行。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本票附表:
113年度司票字第69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提示日
票據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109年4月22日
130,000元
未記載
109年4月22日
CH287474
 
002
109年2月10日
220,000元
未記載
109年2月10日
CH770809
 
003
108年12月2日
120,000元
未記載
108年12月2日
CH581929
 
 
 
民事庭
書記官  林祥玉
  • 發布日期:113-03-15
  • 更新日期:113-03-15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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