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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000040號林郁湘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
發文字號:屏院昭刑如113年度聲字第40號
主旨:公示送達受刑人林郁湘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3年度聲字第40號林郁湘定應執行刑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林郁湘所犯如附件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捌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書記官 張孝妃
- 發布日期:113-03-15
- 更新日期:113-03-15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