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趙曉韻之113年3月14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646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民事庭 書記官 蔡語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