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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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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屏簡字第000081號蔡明秀即蔡秀明即蔡麗美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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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
屏院昭屏民文字第113屏簡81號
主旨:公示送達原告蔡明秀即蔡秀明即蔡麗美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2項、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屏簡字第81號租賃土地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原告蔡明秀即蔡秀明即蔡麗美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書記官  張彩霞
 

  • 發布日期:113-03-18
  • 更新日期:113-03-18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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